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抢先学!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2)
没有一朵花,一开始就是花,慢慢来,好戏都在奋斗里!今天之了君给大家带来的可以提前预习的内容是: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赶快随之了君一起开始学习吧!
☞2025年中级会计章节知识点抢先学(3科汇总)备考快人一步
一、合同履行的要求
1.债务人不能延迟履行或提前履行。
对于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原则上应按债务的内容全部履行,不得部分履行债务。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
(1)不真正利他。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真正利他。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①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3)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债务履行的约定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
(1)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承担。
四、抗辩权的行使
三种抗辩权的概念: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以上就是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2)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提前预习备考。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教材知识,欢迎加入之了课堂,跟着专业的老师学习,开启高效学习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