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抢先学!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1)

来源:之了课堂
2025-04-21 16:39:35

熬过无人问津的日子,才有诗和远方,新的一天也要加油学习哟~今天,之了君给大家带来的可以提前预习的内容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一起来学习吧!

2025年中级会计章节知识点抢先学(3科汇总)备考快人一步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三、要约的生效时间

1.对话方式

要约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非对话方式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

五、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的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提示:原则上,只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可能被撤回。

2.要约的撤销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2)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以下情形不得撤销要约:

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要约失效的情形: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提示:

实质性变更是指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受要约人由此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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