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第4章物权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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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期
(1)耕地:30年。
(2)草地:30年至50年。
(3)林地:30年至70年。
3.取得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取得
(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包括协议、招标、拍卖。
(3)建设用地使用权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权利有效年限范围内,将其受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移转方式包括转让、互换、赠与等。
2.转让
(1)依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受让人即成为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得依法行使剩余年限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3)房地一体原则: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3.抵押
(1)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生效要件。
(2)房地一体原则: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随之抵押。
②若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亦随之抵押。
三、宅基地使用权
1.特点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永久性的权利。
(2)目的是供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及其他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2.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禁止流转,即不得买卖、赠与、投资入股、抵押等。
例外情形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2)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流转。
①受让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②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③受让人受让后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得受让。
四、居住权
1.设立方式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以遗嘱方式设立。
2.特点
(1)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3.设立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五、地役权
1.概念
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为自身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供他人土地便利而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2.作用
通过使用供役地而提高需役地的使用价值。
3.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期限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5.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对比
(1)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提供便利的内容不同:相邻关系是对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得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
(3)是否有偿: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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