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抢先学!第1章总论(4)

来源:之了课堂
2025-01-08 11:43:20

在 2025 年备考征程中,各章节知识点提前预习的步骤不容忽视。今天,之了君就继续带同学们预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第1章总论(4)的知识点,助力大家为后续学习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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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1.申请人(此部分内容来自杨小柒老师精讲班课程第一章)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1)申请人资格转移。

①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代为申请。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①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②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2.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第三人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1)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三、行政复议机关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与行政复议机关不同,不能混淆。

四、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和权限。行政复议的制度基础是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1.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4)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提示:除上述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辖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政府权限管辖复议案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直辖市、设区市政府工作部门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可以由所在地的政府管辖。

2.国务院部门管辖

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本部门依法受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管辖的例外

(1)垂直机关的复议管辖。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司法行政机关的复议管辖。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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