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抢先学!第1章总论(2)

来源:之了课堂
2024-10-24 16:43:09

各位备战2025年中级会计考试的同学们好呀!大家最近学的怎么样了呢?如果你每天学习时间紧张或基础比较薄弱,建议大家提前学习,利用预习阶段夯实备考基础哟~今天,之了君给大家带来的可以提前预习的内容是:《经济法》第一章——总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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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章节知识点抢先学(3科汇总)备考快人一步

一、代理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种类

1.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抢先学!第1章总论(2)

【注意】例外情形

被代理人死亡(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五、滥用代理权

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抢先学!第1章总论(2)

​六、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根本无权: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越权代理:超越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3)逾期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法律后果:效力待定

(1)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情形。

经被代理人追认;满足表见代理的条件。

(2)由行为人承担的情形。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

(3)由行为人与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相对人知情的(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由双方(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七、表见代理

1.概念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

(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4)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以上就是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第一章总论(2)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更多考试干货之了君还在持续更新中,建议大家保持关注!如果大家在备考的过程中有任何的疑问,欢迎大家来之了课堂答疑中心咨询专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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