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抢先学!第1章总论

来源:之了课堂
2024-09-25 15:16:09

同学们好呀!近年来中级《经济法》考察范围越来越广,出题风格更加灵活多变,大家要学会灵活掌握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今天,之了君给大家带来的可以提前预习的内容是: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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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的要件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判断依据为年龄、心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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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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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的行为能力

(1)时间范围: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2)等级规定: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且没有等级之分。

4.成立要件(事实判断)

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素,其用于对一个法律行为“是否存在”进行事实判断。

5.生效要件(价值判断)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当事人旨在追求的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6.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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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VS附期限

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2.状态的判定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附条件之“要件”

(1)将来发生。

(2)不确定。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合法事实。

(5)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4.特殊规定

(1)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未成就。

(2)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三、无效的法律行为

1.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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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无效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3.后果

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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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1)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

(2)撤销前: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

(3)撤销后: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3.撤销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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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判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自始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以上就是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预习有帮助!通过不断学习和理解,我们能更好地应对考试挑战。期待大家在备考过程中稳步前行,在 2025 年中级会计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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