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全书重点知识(下)掌握核心考点
中级会计考试日益临近,对考生而言,掌握重点知识至关重要。上期我们为大家带来了2024 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全书重点知识(上),现在继续为大家呈现下篇内容。究竟有哪些核心考点等待我们去发掘?让我们一同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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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不安抗辩权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1.情形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包括:
①放弃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有偿行为,第三人恶意才可撤销)。
④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若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处分行为,但不影响其清偿债务,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4)对于债务人有偿转让、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若第三人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取得财产的行为。
2.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在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由债务人或相对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四、合同的终止
1.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仲裁
(1)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违约责任
1.定金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5)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
一、票据记载事项
1.基本要求
(1)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2)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汇票
(1)出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背书:
①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②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④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3)承兑: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
③承兑不得附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④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4)保证:
①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②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③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④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提示: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
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3.支票
(1)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二、票据伪造
1.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被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真实签章,无须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三、票据权利和义务
1.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重大过失而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3.追索权
(1)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5)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6)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但是,持票人会丧失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票据责任
(1)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
一、预算收支范围
1.四本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主干部分
预算收入:税收收入(最主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可以概括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3.政府性基金预算: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经济以收定支。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所有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3.出资人职责的代表机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1)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国务院代表;
(2)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代表。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任免权: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高管;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提出董、监人选。
5.与关联方的交易: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控制的企业。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④向关联方企业投资。
(2)不得无偿、不公平的价格和关联方交易。
通过对 2024 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全书重点知识(下)的梳理,希望各位考生能够牢牢把握这些核心考点。在备考的道路上,以严谨的态度和不懈的努力,为即将到来的考试做好充分准备,争取在考场上发挥出最佳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