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学习!第7章财政法律制度
距离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只剩最后10天,同学们要抓紧时间复习,强化巩固各章节重要知识点,全面查漏补缺!今天打卡学习《经济法》最后一章的知识点总结: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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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体制
1.五级预算
中央、省、市、县、乡预算。
2.全国预算=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本级预算+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
3.财政转移支付
(1)财政支出的分类
①购买性支出(主要用于投资、消费等项目发生的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主要用于解决政府间财政失衡问题,特别是社会保障、财政补贴的支出)。
②一般性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市场能调节时不设;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二、预算收支范围
1.四本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
(1)预算收入:税收收入(最主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可以概括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2)预算支出
3.政府性基金预算
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经济以收定支。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三、预算组织程序
1.预算编制
(1)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地方举借债务
(3)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编制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2.预算执行
(1)预算空白期的支出安排:
①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②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安排必须支付的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③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支出。
(2)国库制度
①必要性和经理
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③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3)财政专户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3.预算执行中的余缺调剂
(1)一般公共预算
①超收收入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②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③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实际完成数和预算收入数,不包括转移性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
(2)预算周转金
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3)政府性基金预算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并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专项债务;
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和配置
(1)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且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适时调整。
(3)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4.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予以报废、报损的情形
(1)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2)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3)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5.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的情形
(1)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2)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5)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6.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1.方式
2.一般程序
(1)预算: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报本级人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非现金(票据、保函等);5个工作日退还。
(3)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
(4)定标: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5)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3.招标采购的程序
(1)招标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废标:
①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
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③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④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报价最低)和综合评分法(评分最高)。
补充: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4)公开招标
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5)邀请招标: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竞争性谈判的程序
(1)谈判小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2/3。
(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4.询价的程序
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2/3。
5.回避情形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担任供应商的董监、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控。
(2)与供应商的负责人有亲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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