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学习!第6章证券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的掌握至关重要。在 2024 年的备考征程中,我们来到了第 6 章证券法律制度的学习。这一章节内容丰富且复杂,涵盖诸多关键要点及易混淆之处。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以下正文,为考试打下坚实基础。
推荐阅读:
☞2024年中级会计新教材3科章节知识点汇总(持更)夯实基础必备
一、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1)符合板块定位。
(2)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4)业务完整且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5)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3.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3)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6)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应当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增发还应当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4.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4)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5)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示:未达到上述标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公司债券发行期限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面向专业投资者。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承销机构或依照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3.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专业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四、存托凭证的发行
存托凭证的发行条件:
1.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公司,公司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誉良好,符合公司注册地法律规定的任职要求,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1.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2.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证券上市
1.主板上市条件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东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终止上市
上市交易的证券,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证券交易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交易方式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4.交易服务
(1)信息保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为投资者信息保密。
(2)收费标准合理、公开。
八、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2.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在定期报告之外临时发布的报告。
凡发生可能对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事件内容,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
(1)内幕交易行为;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3)虚假陈述行为;
(4)欺诈客户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 2024 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 6 章证券法律制度的相关阐述。希望考生们能够反复温习,深刻理解,将知识点融会贯通。在备考中保持严谨和专注,相信通过努力,大家都能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