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学习!第6章票据法律制度
临近考试,同学们除开要抓紧时间学习各章知识点外,还需要抽出时间来做题,了解考试题型,掌握答题技巧~今天打卡学习的知识点是: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6章——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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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另外,票据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2.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签章
(1)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记载
(1)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票据的记载事项:
5.票据行为的代理
(1)要求: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表明其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权利
1.效力
2.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①适用:“现金”字样的、确定最终付款人的才能挂失。
②性质:非必经、暂时程序(12日未收到止付通知书会失效)。
(2)公示催告:
①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②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③不同票据,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同一票据,裁定终结该程序,不做实体审理。
④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3)普通诉讼程序要求
①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
②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3.票据权利的消灭
4.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人抗辩: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抗辩。
(3)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和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三、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
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
2.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
3.伪造票据的效力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四、票据的变造
(1)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2)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五、汇票
1.分类
(1)依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依汇票到期日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2.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缺少一项则汇票无效)。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除记载纸质商业汇票的上述绝对记载事项外,还必须记载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2项内容。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①付款日期;
②付款地;
③出票地。
3.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纸质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4)背书应记载的事项包括:
①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②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5)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背书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人签章4项内容。
(6)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7)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电子商业汇票可以部分背书,进行分包背书转让。
4.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4)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5.保证
(1)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
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6.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7.追索权
(1)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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