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学习!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2)
上一期,之了君和大家分享了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1)的相关内容,今天,继续和大家分享合同法律制度(2)的知识点,希望各位考生结合起来学习,并及时复习和回顾,做习题强化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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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使用格式条款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等。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提示:对于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按对方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通常可理解的解释说明。对于电子合同,仅凭勾选、弹窗等方式不足以证明已经履行告知义务,除非能举证其方式符合前述规定。
2.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2)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4)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的,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4)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5)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三、缔约过失责任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提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生效。
(2)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提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五、抗辩权的行使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六、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
(1)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该行使且能够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却不行使该权利。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④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⑤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
a.(基于家庭关系)扶养费、抚养费或赡养费请求权;
b.(基于社会关系)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c.(基于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d.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e.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
①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撤销权
(1)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②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包括: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有偿行为,第三人恶意才可撤销)。
提示:
对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物价部门指导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对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物价部门指导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如果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该70%、30%的限制。
d.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③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若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处分行为,但不影响其清偿债务,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④对于债务人有偿转让、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若第三人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取得财产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
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因处分财产而危害债权的行为。
提示:
债权人在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由债务人或相对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③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若债权人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撤销事由的存在,撤销权须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否则,该撤销权消灭。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要件:
(1)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
(3)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2.合同的转让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八、合同的消灭
1.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双方);
(2)法定解除(单方)。
2.债务相互抵销
(1)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不得抵销的债务:按债务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债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况。
(3)双方对等数额债务因抵销而消灭。在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3.提存
(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权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以上就是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的相关内容,结合前一期内容学习,相信效果会更好!现在,相关知识点同学们都掌握了吗?没理解到的话可以返回精讲班听下对应章节的课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