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学习!第4章物权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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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出租的权利
(1)先出租后抵押。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
①抵押权未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利,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②抵押权已登记: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即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行使时无人购买抵押物,或者售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
2.抵押物转让的权利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3)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
(4)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顺位权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放弃后,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抵押权的处分
(1)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债权转让的,相关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并为他人债权设立担保,成立附抵押权的债权质权。
(3)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抵押权的保全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并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如果抵押人既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1)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约定抵押权实现方式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抵押物变价款的抵充顺序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四、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五、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的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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