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学习!第4章物权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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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属性
(1)物权是主体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支配性”)。
(2)物权是排他性的财产。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容的物权。比如: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是可以有多个所有权人。
(3)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即物权必须明确到具体的物之上。
(4)物权是对世权,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不特定。
二、物权的客体
1.物的分类
(1)根据物能否移动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2)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分为:主物与从物。
(3)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分为:原物与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根据物是否因实物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2.物权的分类
(1)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2)根据物权的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限制物权根据其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的追及效力;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三、物权变动
1.取得
(1)原始取得: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2.变动
(1)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
(2)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3.丧失
(1)绝对消灭:因标的物灭失而物权自身不复存在。
(2)相对消灭:物权虽与原权利人相分离,但物权本身并未消灭,实为物权主体的变更。
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后,产生效力。
2.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1)因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而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2)因继承而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3.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类型
(1)总登记;
(2)首次登记(初始登记);
(3)他项权利登记(他物权登记);
(4)转移登记(过户登记);
(5)变更登记;
(6)更正登记;
(7)异议登记;
(8)预告登记;
(9)注销登记(涂销登记)。
五、动产物权变动
1.一般规定
一般公示方法为交付,分为:
(1)现实交付;
(2)观念交付:
①简易交付;
②指示交付;
③占有改定。
2.特别规定
(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船舶、航
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物权请求权
1.概念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基于物权而请求侵害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2.分类
物权请求权包括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1)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请求人向相对人主张标的物返还请求权,须举证证明自己是物权人或依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人。
(2)妨害排除请求权:
①以妨害的存在为前提;
②妨害排除请求权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人只能请求除去妨害的因素。
(3)消除危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危险的客观存在为前提。
七、所有权
1.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全面支配性。
(2)所有权具有统一性或者整体性。
(3)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2.所有权的权能
(1)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消极权能:排除他人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
3.所有权的取得
(1)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
①让与人无处分权;
②须受让人自无处分权人取得占有或接受转移登记;
③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④受让人善意。
(2)拾得遗失物:
①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义务:返还义务;通知或公告义务;保管义务。
②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支付请求权。
③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八、添附
1.种类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与加工。
2.法律效果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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