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教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1章:总论(2)
距离2024年中级会计报名仅剩28天,同学们都学到第几章啦?为了帮助大家学习,今天之了君带着大家一起打卡学习2024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经济法的重点干货:第1章总论(2)的相关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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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1)合议制度是一种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是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庭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
(2)独任制度是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理和裁判的制度,主要适用于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审理的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使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审判结果公开。
不论案件是否进行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二、民事诉讼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或者默示的方式选择解决管辖他们之间纠纷的人民法院,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
纠纷包括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整理的2024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经济法》第一章:总论(2)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如果你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欢迎加入之了课堂系统学习,跟着老师一起彻底搞懂相关知识点的理解及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