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教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1章:总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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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的要件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判断依据为年龄、心智
2.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界定
3.法人的行为能力
(1)时间范围: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2)等级规定: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且没有等级之分。
4.成立要件(事实判断)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素,其用于对一个法律行为“是否存在”进行事实判断。
5.生效要件(价值判断)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当事人旨在追求的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6.有效要件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VS附期限
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2.状态的判定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附条件之“条件”
(1)将来发生。
(2)不确定。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合法事实。
(5)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4.特殊规定:
(1)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未成就。
(2)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三、无效的法律行为
1.种类
2.部分无效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3.后果
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种类
2.特征
(1)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
(2)撤销前: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
(3)撤销后: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3.撤销权的行使
五、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自始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六、滥用代理权、不当代理与违法代理
1.滥用代理权
2.不当代理与违法代理
(1)不当代理:
①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违法代理: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转委托代理
1.概念
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
(1)转委托代理以本代理的存在为前提。
(2)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代理人。
(3)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4)转委托的第三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2.允许转委托的情形
(1)被代理人允许: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
(2)出现紧急情况:如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
3.责任承担
(1)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八、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①根本无权: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②越权代理:超越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③逾期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法律后果:效力待定。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九、《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不适用仲裁的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2.适用仲裁的纠纷中不适用《仲裁法》的情形
(1)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十、仲裁协议
1.作用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不是开庭审理时)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独立性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效力的异议
(1)找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何时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
4.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十一、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2.回避制度
3.仲裁庭
(1)组成:
①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②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2)要求:
①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②不公开: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裁决
(1)形成:
①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撤销裁决:
(4)仲裁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中止执行: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①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②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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