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学!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4)
随着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脚步日益临近,考生们的备考之路也愈发紧张而充实。今天,我们将继续聚焦于中级会计经济法的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欢迎大家一起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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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消灭的具体情形
1.清偿
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使得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行为。
(1)清偿人多为债务人或债务人之代理人,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代理人清偿的除外。
(2)清偿标的、清偿地、清偿期、清偿费用等问题的确定,应依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定规则。
(3)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4)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②利息;
③主债务。
(5)债权债务关系因清偿而消灭,债权的从权利一般随之消灭,但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后合同义务因是法定之债,并不随之消灭。
在第三人代为清偿情形、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抵销
抵销包括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1)法定抵销
①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②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③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④法定抵销的效力
a.双方对等数额债务因抵销而消灭。在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b.抵销后剩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种抵销即属经双方协商一致发生的约定抵销。
3.提存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1)提存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主体与标的。
①提存人是债务人或其代理人。
②提存应在债务清偿地的提存机关进行。
③提存的标的只能是动产。
(3)提存的法律效力。
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提存的法律效力。
a.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b.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c.提存人的通知义务。
②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的法律效力。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一般可准用保管合同的规定。提存机关应妥善保管提存物。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提存人应承担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的费用。
③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的法律效力。
a.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b.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5年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4.免除
(1)免除的要件。
①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②免除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③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2)免除的效力。
①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②免除债务,债权的从权利如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③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的,其余连带债务人在扣除该连带债务人应分担的份额后,仍应就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混同
(1)混同的概念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2)混同的效力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消灭,附属于主债务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也一并消灭。混同不导致债之关系消灭的例外情形有:
a.债权是他人权利之标的。
b.法律规定混同不发生债之关系消灭效力。
6.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2种情形。
(1)约定解除(双方)
①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事后协商)
②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事前约定)
(2)法定解除(单方)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③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④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a.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b.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c.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d.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
①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④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对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的深入学习,我们不难发现其在会计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实用性。无论是合同的订立、履行还是变更、终止,都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希望各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能够抓住重点、突破难点,以最佳的状态迎接即将到来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