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学!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3)

来源:之了课堂
2024-04-10 13:58:53

随着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日益临近,2024年的备考工作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其中,合同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考生们必须深入理解和掌握的内容。本文将对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3)进行预习,结合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法律制度(2)​学习,效果更好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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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性质并不改变。

2.合同的转让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的转让仅指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1)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①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

②合同权利具有可转让性。

③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权利转让的协议。

(2)下列情形的合同权利,债权人不得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①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所以,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②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应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③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权利无效、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等。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a.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b.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⑤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5)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

①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存在。

②合同义务须具有可移转性。但下列情形下,合同义务不具有可移转性:

a.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合同义务。

b.当事人约定不可移转的合同义务。

c.法律规定不可移转的合同义务。

③须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较为常见的合同义务移转协议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

④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6)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

①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②债务人移转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③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④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担保人未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责任因债务移转而消灭。

(7)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8)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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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的预习,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章涉及的内容既广泛又深入.建议考生们在备考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做练习题,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同时,也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确保所学知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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