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学!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

来源:之了课堂
2024-04-08 14:42:10

随着中级会计考试的临近,经济法作为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掌握程度直接关系到考生的成绩。今天,我们继续学习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的关键内容——合同法律制度。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深入探讨代位权、撤销权等相关内容,为考生们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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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予消灭。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或增加财产负担的行为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2)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3) 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若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处分行为,但不影响其清偿债务,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4) 对债务人有偿转让、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若第三人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取得财产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

(1)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因处分财产而危害债权的行为。

(2)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若债权人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撤销事由的存在,撤销权须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否则,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的效力

(1)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 第三人返还或折价补偿的财产构成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一部分,债权人对于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3)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通过本次抢先学习,我们对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的合同法律制度(2)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不仅有助于我们顺利通过考试,更能为未来的职业生涯奠定坚实的基础。希望广大考生能够认真学习、勤加练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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