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学|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物权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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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为交付,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1)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形成合意后,物的出让人将出让之物实际交受让人占有。
其识别要点为买卖合同成立前,标的物由卖方占有。
(2)观念交付
①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其识别要点为买卖合同成立前,标的物由买方占有。
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 动产物权变动特别规定
(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占有的分类
三、抵押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财产的其他规定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将前述财产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不得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不生效;
(4)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5)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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