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学|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预习:物权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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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界定
1.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2.物须具有客观物质性,系属有体物,且可为人们支配和使用。
3.人体虽具物理属性,但基于人性尊严的考量,活人的身体并不属于物。
4.在法律特别规定情形中,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二、物的分类
三、物权的种类
四、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分为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1.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必须有买卖、赠与、互易等合同作为触发物权变动的动因。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登记
①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机构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情况下可实施尽职调查。
②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③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类型。
登记类型有总登记、首次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与注销登记,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2. 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1)因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而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而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通过本次整理,相信大家对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点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通过深入理解和熟练掌握考试重点,相信考生们可以在考试中获得更好的发挥和表现。同时,也希望大家在备考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