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学|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预习:总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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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和解、调解、仲裁、复议和诉讼。
2.和解和调解
(1)和解: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互谅互让,进而对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的方式。
(2)调解: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办法
二、仲裁的原则及适用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或裁或诉,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
(2)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3)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4)《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1)具体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2)达成时间:在纠纷发生前后。
(3)呈现方式:可以是单独的仲裁协议,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2.效力
(1)作用: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NOT开庭审理时)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独立性: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效力的异议
①找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②何时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
3.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如涉及人身的争议);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庭的组成
(1)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提示】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仲裁裁决
(1)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不公开: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5.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仲裁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裁决执行
8.裁决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
仲裁裁决的法定撤销情形有: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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