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学|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第一章:总论(2)
2024考季中级会计备考已正式开始,为帮大家在新考季赢得先机,抢先夯实会计基础。今天预习2024考季变动可能性较小内容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2),一起往下看吧!
一、代理概念、特征及适用范围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
二、代理种类
1.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注意】例外情形
被代理人死亡(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四、滥用代理权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根本无权: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越权代理:超越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3)逾期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法律后果:效力待定
(1)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情形
经被代理人追认;满足表见代理的条件。
(2)由行为人承担的情形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
(3)由行为人与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相对人知情的(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由双方(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六、表见代理
1.概念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
(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4)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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