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干货|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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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使用格式条款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等。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情况:承诺生效时。
(2)合同书形式: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实际履行原则: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信件、数据电文:签订确认书时。
(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约定→对方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情况:承诺生效的地点。
(2)合同书、确认书:约定→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约定签订地和实际签订地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
(3)数据电文:约定→收件人主营业地→收件人住所地。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合同的效力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5)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6)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两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1.合同履行的要求
(1)债务人不能迟延履行或提前履行。
对于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原则上应按债务的内容全部履行,不得部分履行债务。
2.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1.三种抗辩权的概念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1.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该行使且能够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却不行使该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予消灭。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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