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重点|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1)
距离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仅剩 60 天,同学们要抓紧时间备考啦!今天中级会计经济法打卡的重点干货是: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1)。希望能帮助考生加深理解,为顺利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打下坚实基础。
不动产物权分为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必须要有买卖、赠与、互易等合同作为触发物权变动的动因。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登记
①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机构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情况下可实施尽职调查。
②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③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类型。
登记类型有总登记、首次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与注销登记,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2. 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1)因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而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而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1.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为交付,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1)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形成合意后,物的出让人将出让之物实际交受让人占有,其识别要点为买卖合同成立前,标的物由卖方占有。
(2)观念交付
①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其识别要点为买卖合同成立前,标的物由买方占有。
②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 动产物权变动特别规定
(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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