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重点|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来源:之了课堂
2023-06-08 14: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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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章节重点知识【汇总】

2023年度中级会计【每周一练】习题汇总

一、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1)起诉条件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立案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3)开庭审理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1)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2)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4)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b.发回重审的。

c.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d.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e.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f.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g.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 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3.小额诉讼程序

在满足简易程序的前提下,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更为简易的小额诉讼程序。

(1)适用情形:

a.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50% 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b.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50% 但在 2 倍以下的,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2)不适用情形:

a.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b.涉外案件。

c.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d.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e.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f.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二、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上诉条件

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2.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 5 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上诉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提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

4.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四、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

法院调解生效后的法律效力包括:

1.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再诉;

2.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3.对调解书不得上诉;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消灭;

5.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五、执行程序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例如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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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整理的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重点知识: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备考有帮助!如果你还想要快速系统学习更多中级会计相关知识点,欢迎加入之了课堂,跟着之了名师一起学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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