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重点|2023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经济法》第一章:总论(3)
距离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仅剩108天,同学们都学到第几章啦?为了帮助大家学习,今天之了君带着大家一起打卡学习2023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经济法的重点干货:第一章总论(3)!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情形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规定,不适用《仲裁法》。
1.仲裁协议必备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仲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无效的仲裁协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仲裁申请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立仲裁庭或3 名仲裁员组合成合议仲裁庭。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回避制度
(1)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4.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 仲裁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裁决有下列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长按扫码关注“之了课堂中级会计”公众号
领中级课程+题库
了解更多热点信息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整理的2023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经济法》第一章:总论(3)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如果你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欢迎加入之了课堂系统学习,跟着老师一起彻底搞懂相关知识点的理解及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