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预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重点:合同法律制度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今天之了君继续带大家来预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今天要带大家学习的是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历年分值占比高达15分以上,是名副其实的重点章节,大家务必好好学习!
1.法律是否赋予其名称并作出明确规定: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2.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3.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4.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5.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从合同
6.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预约合同、本约合同
1.合同编调整的范围
(1)主要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
(2)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2.不属于合同编调整的范围
(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1.要约的条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3.要约的生效时间
(1)对话方式:要约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非对话方式: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的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①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③以下情形不得撤销要约:
a.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2.承诺的方式
(1)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
(3)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该种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承诺人在作出承诺时就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3.承诺的期限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承诺的生效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与要约的生效时间相同。
(2)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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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知识点,供大家预习备考。本章是非常重要的章节,考生们一定要好好把握,有任何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加入之了课堂学习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