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预习】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物权法律制度
备考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的同学们,大家的学习进度到哪里了呢?为了助力大家备考,之了君为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的重点知识:物权法律制度,帮助大家提前预习备考,一起往下看吧!
1.概念
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特征
(1)全面支配性;
(2)统一性(整体性);
(3)恒久性;
(4)弹力性。
1.概述
是指所有权人为实现其对所有物的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物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2.积极职能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3.消极职能
是指排除他人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的权能。
1.善意取得
(1)概念:
指无权处分人或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构成要件:
①让与人无处分权;
②须受让人自无处分权人取得占有或接收转移登记;
③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④受让人善意。
2.拾得遗失物
(1)概念:
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非为无主的动产。
(2)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义务:
①返还义务;
②通知或公告义务;
③保管义务。
(3)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
①费用偿还请求权;
②报酬支付请求权
(4)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添附
(1)种类:包括附合、混合与加工。
(2)添附的法律效果: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1.概述
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于同一物的共同所有。
2.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其应享有份额,对于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态。
(2)共同共有:是指基于共同目的而形成的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3.按份共有的效力
(1)对内效力
①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可以自由处分其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③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有约依约,无约,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2)对外效力
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4.共同共有的效力
(1)对内效力
①共同共有物的权利,及于共有物全部。对于共有物的使用和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②有约依约;无约,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2)对外效力
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权)
(2)共有部分专有权(共有权):
①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③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④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常见的相邻关系:
1.避免邻地地基动摇或其他危险的相邻关系。
2.相邻用水与排水关系。
3.相邻必要通行关系。
4.相邻管线铺设关系。
5.因建造建筑物利用邻地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方通风、采光、日照的关系。
6.固体污染物、不可量物不得侵入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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