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预习】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1)

来源:之了课堂
2023-02-27 12:00:22

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帮助大家掌握核心考点,高效备考学习,之了君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中级会计核心考点,今天为大家带来经济法重点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1),一起来看看吧~

中级会计章节重点知识预习(三科全)

物权法的概念与属性

1.概念:

(1)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2)狭义:形式意义的物权法,在我国,现为《民法典》物权编。

2.属性:

(1)物权法是私法,对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

(2)规范财产秩序,保障人们对于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3)物权法存在大量强制性规范;

(4)物权法具有较强的本土性色彩。

物权通论

1.物权的界定: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属性:

(1)物权是主体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2)物权是排他性的财产权;

(3)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4)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不特定。

3.物权的客体:

(1)物权的客体是物。

(2)物的分类:

①动产与不动产;

②主物与从物;

③原物与孳息。

4.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类型及各类型的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为限。

(2)物权的分类:

①自物权与他物权;

②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物权的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2)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3)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

①买卖不破租赁;

②先租后抵;

③经预告登记的债权。

6.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设立后,物权人有权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的效力;

7.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

物权变动

1.物权的发生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2.变更:

主体、客体、内容改变。

3.消灭:

物权与其主体相分离。

(1)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

4.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

(1)物权变动行为经法定公示方式才能生效;

(2)物权变动的公信,是公示方法所表征的物权变动效力的可信赖性。

物权法的保护

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从不同方面对物权提供保护:

1.物权请求权;

2.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3.妨害排除请求权;

4.消除危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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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1)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提前预习备考。目前,中级会计备考正在紧张进行中,如果你目前的学习进度不是很顺利,知识点学习有困难,欢迎加入之了课堂学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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