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预习】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1)
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帮助大家掌握核心考点,高效备考学习,之了君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中级会计核心考点,今天为大家带来经济法重点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1),一起来看看吧~
1.概念:
(1)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2)狭义:形式意义的物权法,在我国,现为《民法典》物权编。
2.属性:
(1)物权法是私法,对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
(2)规范财产秩序,保障人们对于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3)物权法存在大量强制性规范;
(4)物权法具有较强的本土性色彩。
1.物权的界定: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属性:
(1)物权是主体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2)物权是排他性的财产权;
(3)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4)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不特定。
3.物权的客体:
(1)物权的客体是物。
(2)物的分类:
①动产与不动产;
②主物与从物;
③原物与孳息。
4.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类型及各类型的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为限。
(2)物权的分类:
①自物权与他物权;
②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物权的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2)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3)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
①买卖不破租赁;
②先租后抵;
③经预告登记的债权。
6.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设立后,物权人有权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的效力;
7.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
1.物权的发生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2.变更:
主体、客体、内容改变。
3.消灭:
物权与其主体相分离。
(1)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
4.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
(1)物权变动行为经法定公示方式才能生效;
(2)物权变动的公信,是公示方法所表征的物权变动效力的可信赖性。
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从不同方面对物权提供保护:
1.物权请求权;
2.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3.妨害排除请求权;
4.消除危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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