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预习】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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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情形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
2.公示要求
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风险防范要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单独立户管理)、办理职业保险。
1.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2.对外连带
合伙人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对象不限、比例不限、顺序不限;
3.对内按份额
分担比例(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1.债权人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可以用从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收益清偿债务;
4.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1.入伙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书面订立协议;
(2)对外: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对内: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退伙
(1)自愿退伙,(例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
(2)法定退伙
a.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仅限普通合伙人);
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3.普通合伙人对其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退伙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用退伙;
(2)可继承;
(3)退伙后的责任,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以退伙时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指合伙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
1.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3.合伙期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4.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6.协议约定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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