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预习】中级会计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
中级上岸=自律+努力+方法+坚持+时间。每周一次的『之了君带学中级会计三科重点』栏目,来啦!今天带大家来提前预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一起来学习吧!
注:此为22年课程内容,23年考生可提前学,待23年教材发布后,更新23年内容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1.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 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发起人
(1)人数
2人以上200 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性质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缴纳股款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2)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1.缴纳股款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2)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2.创立大会
(1)召开时间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2)通知时间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3)出席要求
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表决要求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①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的职权(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股东大会的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2)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
(3)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4)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仅供大家预习参考!如果你对上述内容有疑问或者还有不懂的地方,欢迎加入之了课堂学习!之了课堂汇聚大批执教多年广受好评的专业教师,帮助大家轻松备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