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预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积土而为山,积水而为海!每周一次的『之了君带学中级会计三科重点』栏目,来啦!目前2023年考试教材及大纲暂未发布,建议考生先跟着之了君学习2022年教材打基础。今天,之了君分享的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的内容,一起来抢先学习吧!
(内容根据2022年教材整理,2023年新教材发布后会及时更新最新内容,敬请期待)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部门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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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1.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的要件(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例如)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5.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2)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4.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5.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6.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
(1)滥用代理权
(2)无权代理
7.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2.适用范围
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3.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协议
(1)内容
(2)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5.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6.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或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7.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8.仲裁裁决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民事纠纷案件;
(2)商事纠纷案;
(3)劳动争议案;
(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非讼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例)
(3)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 事纠纷)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
开庭并公开审理。
(2)第二审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4.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2)《民法典》的特殊规定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一章:总论,帮助大家预习备考。如果你对上述内容有疑问,欢迎加入之了课堂学习,争取清空疑问,轻松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