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2)
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倒计时29 天,要努力,但是不要过于着急,稳住心态,我们会赢!今天继续和之了君一起回顾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吧!结合上期☞合同法律制度(1)复习效果更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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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生效
即使合同因未获批准而尚未生效,但合同履行报批的义务条款仍已生效。
2.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订立时尚未生效,必须经同意权人追认后方能生效(主要类型有)
1.规则
(1)合同全面履行,不能延迟或提前履行。
(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
①协议补充;
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抗辩权的行使
(1)同时履行,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履行,按先后顺序;
(3)不安抗辩权,双方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1.概念
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
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2)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撤销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4)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5)债权人对于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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