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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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2.我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 。
3.作用
(1)保障用益物权人对他人之物为满足其需要,合乎约定的使用和收益;
(2)独占、排他性支配;
4.特征(例如)
(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土地或房屋)。
1.经营主体:农业经营者;
2.客体:(如)耕地、林地、山岭、草原等不动产;
3.经营内容: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畜牧等用益;
4.取得:可基于继承和法律行为(合同、互换、转让、招标等);
5.流转: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依法将经营权或从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利移转给他人;
(1)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经营权可以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概念
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建筑物: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墙垣,足以避风雨供人起居出入之构造物。
2.权利
(1)占有使用土地;
(2)权利处分;
①转让;
②抵押;
③出租;
④互换、赠与、出资。
3.附属行为
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养殖、种植花木等。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义务
(1)支付土地使用费。
(2)合理使用土地。
(3)归还土地、恢复土地的原状。
1.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2.无偿取得、永久性的权利;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
3.禁止流转
例外:
(1)可继承;
(2)随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流转。
①受让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②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③受让人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标准。
1.指按合同约定,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干涉的用益物权;
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3.设立居住权的应进行登记;
4.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1.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设立地役权应订立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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