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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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3.所有权特征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随意处分”或“任意支配”。
1.积极权能
2.消极权能
排除他人不法剥夺、干扰或妨害。
1.善意取得
(1)受让人因善意受让取得所有权时,不受让与人是否有转移权利的约束;
(2)要件
2.法律效果
(1)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可向让与人主张损害赔偿。
3.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
(1)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原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
4.拾得遗失物
(1)返还义务;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期1年;
(3)拾得遗失物交有关部门的,在被领取前应妥善保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①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保管部门支付必要的费用;
②超过公告期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5.添附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约定→法定→保护无过错方。
1.概念
两人以上的人对于同一物的共同所有。
2.按份共有
(1)对内效力
共有物的用益、处分与管理有约依约,无约,按份额。
(2)对外效力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共同共有
共有人平等和不分份额地享有共有权。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
(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依约,无约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给与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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