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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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数量:2<x<50;
3.只剩下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4.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1.企业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可以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1.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担任;
(2)也可以通过超1/2合伙人同意,在出现解散事由的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
(3)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可由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
2.清算人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剩余财产;
(6)代表参加诉讼或仲裁。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未收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明材料;
(4)清算人对债权进行登记。
4.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工作相关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15日内报送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手续。
6.债务处理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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