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均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税务机关可以对其采用“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的有(   )。
  • A.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 B.市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
  • C.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的 M 级纳税人
  • D.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对其采用“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选项 B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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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5三色笔记与真题演练《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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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采用从量定额方法计征消费税时,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数量确定标准是(   )。
  • A.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 B.最终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 C.合同约定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 D.发出原材料预计可生产的消费品数量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委托加工从量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选项A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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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设定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A.全国人大可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 B.财政部可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 C.国家税务总局可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 D.省级税务机关可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选A 当选。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选项 B 当选。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税务总局可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通告批评或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选项 C 不当选。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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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以邮递方式进出境物品的相关人员中,属于关税纳税义务人的有(   )。
  • A.邮递进境物品的寄件人
  • B.邮递进境物品的收件人
  • C.邮递出境物品的收件人
  • D.邮递出境物品的寄件人或托运人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纳税义务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选项 B 当选。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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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某铁矿开采企业 2023 年 5 月采选原矿 20 000 吨,5 月19 日将 其中的 10 000 吨原矿直接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 700 万元,另支付运杂费 10 万元。5 月 22 日将 500 吨铁原矿赞助给其他企业。5 000 吨经洗选加工成铁选矿后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 500 万元,销售收入中包括运杂费5 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在开采过程中产生大气污染物,但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无污染物监测数据。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所在省规定铁原矿资源税税率为 3%, 铁选矿资源税税率为 2%。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为 4 千克,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 3.6 元;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法计算的铁矿采选一般性粉尘的排污系数为 60 千克 / 万吨—铁原矿,不考虑其他污染排放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该企业 5 月份应缴纳铁原矿资源税 =(700+700÷10 000×500)×3%=22.05(万元)
[要求2]
答案解析:该企业 5 月份应缴纳铁选矿资源税 =(500-5)×2%=9.9(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即5月22日。
[要求4]
答案解析:

该企业 5 月份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数 =2×60÷4=30 

该企业 5 月份应缴纳环境保护税 =30×3.6=108(元)

[要求5]
答案解析:环境保护税采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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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其母公司乙公司为一家位于境外某国的外国企业。2022 年部分相关业务如下: 

(1)甲公司派遣中国籍雇员张某到境外乙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乙公司支付并负担。张某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 2022 年度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所得折合人民币 100 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 20 万元,在境内无收入。 

(2)乙公司派遣 1 名外籍基层技术人员到甲公司兼职工作。该技术人员 2022 年 2 月 1 日首次来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22年度在中国居住天数超过183 天。2—12 月间,每月境内甲公司向其发放工资 6 万元人民币,境外乙公司向其发放工资折合人民币 3.5 万元。每月境内工作天数与境外工作天数的比例为 2:1。

(其他相关资料:不考虑张某及该外籍技术人员在境内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因素;张某在境外缴纳税款取得合规完税凭证;不考虑常设机构因素。)

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部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张某在我国境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 000 000-60 000)×35%-85 920-200 000=43 080(元)
[要求2]
答案解析:

张某应在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甲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应当于次年 2 月 28 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张某的具体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要求4]
答案解析:

外籍基层技术人员2022年度在我国境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60 000+35 000)×[1-35 000÷(60 000+35 000)×1÷(2+1)]×11=916 666.67(元)

外籍基层技术人员2022年度在我国境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16 666.67-60 000)×35%-85 920=213 91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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