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以推定形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 A.丙公司在视频会议中口头同意收购丁公司的股份
  • B.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乙公司订购办公用品
  • C.赵某在超市购物时向售货员交付现金
  • D.钱某在公交车上投入硬币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推定形式或者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沉默形式,指行为人没有以积极的作为进行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的形式。在视频会议中口头同意收购属于口头形式,选项A不当选。通过电子邮件订购办公用品属于书面形式,选项B不当选。在超市购物时向售货员交付货币、在公交车上投入硬币等属于推定形式,选项C、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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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

  • B.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优先于税款

  • C.

    职工的法定补偿金优先于职工工资

  • D.税收债权优先于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选项A当选,选项D不当选。根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选项C不当选。(2)破产人欠缴的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选项B不当选。(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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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剥削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是(  )。

  • A.

    搭售

  • B.

    掠夺性定价

  • C.

    不公平定价

  • D.拒绝交易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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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针对省级人民政府牵头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对其进行处理的机构是(  )。

  • A.

    商务部

  • B.

    财政部

  • C.

    地方政府

  •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接管辖或者授权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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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房产中,禁止转让的有(  )。

  • A.权属存在争议的房产
  • B.经全体共有人口头同意转让的共有房产
  • C.合法建造但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
  • D.未经配偶同意转让的夫妻共有房产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非口头)同意的,选项B、D当选。(5)权属有争议的,选项A当选。(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选项C当选。(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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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3年7月21日,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刘某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于7月26日向甲公司提供借款5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0%,利息预先从借款中扣除。甲公司届期如不能还本付息,除约定赔付50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在违约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已知合同成立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55%。为保证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于7月24日向刘某出具书面保证,载明:甲公司届期如未按期还本付息,张某承担保证责任。7月25日,刘某收到该保证后,未提出异议。同日,刘某收到甲公司董事李某的书面承诺,该承诺载明:李某愿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刘某收到该承诺后,未予拒绝。7月26日,刘某将扣除债务利息后的450万元给到甲公司。

2024年7月27日,甲公司未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刘某诉至人民法院,主张甲公司、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甲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23年7月21日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要求2]
答案解析:

甲公司实际借款本金是450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要求3]
答案解析:

张某与刘某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要求4]
答案解析:张某可以对刘某主张先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要求5]
答案解析:

刘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要求6]
答案解析:

刘某无权让甲公司在承担全部逾期利息后,仍承担全部的合同违约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逾期利率15%就已经超过了14.2%(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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