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民个人吴某为甲公司(境内A股上市公司)员工,因经营需要,2024年甲公司向吴某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吴某接受该股票期权授权及行权情况如下:
(1)1月4日,吴某接受10 000股的股票期权授权,约定半年内可以按照8元/股行权。
(2)3月2日,吴某按照约定行权10 000股甲公司股票,当日股票收盘价为15元/股。
(3)5月8日,吴某按持股数量取得股息2 000元。
(4)7月6日,吴某将持有的股票以20元/股转让,当日股票收盘价为20.5元/股。
(其他相关资料:不考虑吴某的专项附加扣除因素;上述期权授予时约定不得转让。)
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部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由: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行权时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0 000×(15-8)=70 00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0 000×10%-2 520=4 480(元)
吴某持股期限大于1个月小于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 000×50%×20%=200(元)
转让股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由: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某集采、洗选为一体的铁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甲、乙两座矿山。甲矿山的剩余开采年限为3年,乙矿山发现页岩层,2024年7月部分经营情况如下:
(1)甲矿山开采铁原矿500吨,企业支付从坑口到洗选地的运输费用0.3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将其与外购不含增值税价格为8万元的铁原矿一起加工成铁精粉480吨,当月销售4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40万元(含从洗选地到车站的运输费用0.4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
(2)从乙矿山的页岩层中开采天然气20万立方米,销售19.5万立方米,双方约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9.5万元,其他0.5万立方米用于职工食堂,开采过程中疏干排水1万立方米。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所在省铁原矿税率为8%,铁精粉税率为4%,天然气税率为6%;该企业所在地水资源税地表水为每立方米1元,地下水为每立方米3元;该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可以扣除。
理由: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准予从销售额中扣减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