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13%-10%)=15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3%-(500-150)=-22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10%=50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增值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20万元。


选项A,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选项C,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选项E,退税物品不包括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所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应退增值税=(500×1.5+200×1.48)×13%=135.98(万元)。

选项B,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024年5月,某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2000万元,其中免税原材料500万元,其余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该企业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0%。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20万元。该公司当月应退增值税( )万元。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0×(13%-10%)=15(万元)。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3000×(13%-10%)-15=7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3%-(1500×13%-75)-20=-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500×10%=5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00×10%-50=25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增值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