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销项税额=48÷(1+9%)×9%=3.96(万元)。



选项A,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选项C,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2020年6月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取得含税收入50000万元,已销售项目对应的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时支付土地价款为8000万元。
(2)出租一栋2015年购入的写字楼,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2025年1月为免租期。每月含税租金250万元,按季度收取租金。本月收到2025年2~4月租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750万元。该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向乙建筑公司支付新项目工程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万元,税额90万元。
(4)1月1日购进一辆货车用于日常经营,支付含税价款39.55万元,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1月取得与货车有关的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税额0.3万元。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凭证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业务(1)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8000)÷(1+9%)×9%=3467.89(万元)。
(1)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3)不动产经营租赁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适用征收率为5%;
(4)业务(2)应纳增值税=750÷(1+5%)×5%=35.71(万元)。
当月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90+39.55÷(1+13%)×13%+0.3=94.85(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3467.89-94.85+35.71=3408.7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