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F商品房项目(简称F项目)。
(1)2021年8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市区一宗土地用于开发F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21000万元,税额630万元,当年10月份开工建设,并于2022年12月份竣工,可售建筑面积35000㎡。
(2)2022年3月取得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前预售2000㎡,取得不含税预售房款6000万元。
(3)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32460万元。
(4)为建设F项目,向本地商业银行贷款4000万元,支付贷款利息合计220万元(在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160万元已计入开发成本,项目竣工后利息支出6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已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5)截至2024年2月,销售商品房面积29500㎡(不含预售商品房面积),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300万元。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交付业主,2024年3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针对F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假设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抵减冲减相应的土地成本,清算时与转让F项目有关的税金为554.65万元(不含增值税)。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为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销售比例=(2000+29500)÷35000×100%=90%
开发成本=(32460-160)×90%=2907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1000÷1.09+630)×90%=17906.45(万元)
开发成本=(32460-160)×90%=29070(万元)
开发费用=220×90%+(17906.45+29070)×5%=2546.82(万元)
注意题目给出的条件,销项税额抵减冲减了土地成本。
转让环节税金=554.65(万元)
加计扣除的金额=(17906.45+29070)×20%=9395.29(万元)
可以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17906.45+29070+2546.82+554.65+9395.29=59473.21(万元)
增值额=106300-59473.21=46826.79(万元)
增值率=46826.79÷59473.21×100%=78.74%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6826.79×40%-59473.21×5%=15757.06(万元)
位于A地的甲矿业开采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地设计开采年限为30年,相关开采信息如下表。
开采许可证注明的开采起始日期 | 设计可开量采量 (万吨) | 已开采量(万吨) | 剩余可开采量(万吨) |
2000年7月 | 600 | 500 | 100 |
甲公司2023年11月发生的经营业务如下:
(1)购进采掘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税额39000元。购进设备修理零部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额13000元。
(2)开采粘土原矿10000吨,当月销售3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880000元。(含从坑口到购买方指定码头的运费800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粘土原矿已发出,款项已收讫。
(3)自B地乙矿业企业购买粘土原矿60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300000元,税额39000元。与自采粘土原矿200吨混合加工成粘土原矿800吨,当月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20000元。
(4)以自采粘土原矿400吨偿付某企业所欠货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40000元,税额31200元。
(5)当月出口自产水泥配料用粘土2000吨,离岸价1500元/吨(人民币)。
(6)向乙企业销售自用的配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9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车辆为2019年8月购入且用于职工福利项目,不含税购置价款160000元,未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免税范围未缴纳车辆购置税。乙企业购入后将其改装为运输车辆,
已知:上期增值税留抵税额为324807元,A地粘土原矿和水泥配料用粘土的资源税税率分别为3%和4%,水泥配料用粘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已在当期申报抵扣。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