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查询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以外的第三方取得专票,下面正确的是( )。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2024年6月,甲公司欠乙公司款项累计2000万元,因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商进行重组,甲公司以其办公楼抵偿乙公司所欠款项后,不再偿付剩于款项。2024年7月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办公楼抵偿债务的价值按评估价值(含税金额为1200万元,分别注明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额),甲公司应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24年7月25日办妥办公楼过户手续。债务重组和办公楼过户相关的税费,由各方按税法规定分别缴纳。审核甲公司办公楼相关资料和会计核算获悉,该办公楼于2015年10月购置,购进时取得合规发票注明的购进价格为720万元,另缴纳契税21.6万元,缴纳印花税0.36万元,记入固定资产原值741.6万元,截止到2024年6月累积计提折旧321.36万元。
假定甲公司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费率分别为3%和2%,建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的印花税适用税率为0.5‰,请分别列式计算或说明甲公司在此项债务重组事项中的下述问题。(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分别是多少?应缴纳的印花税是多少?
(2)以办公楼进行债务重组,能否免征征收土地增值税?请简述理由。
(3)债务重组所得是多少?
(4)除满足企业重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等基础条件外,还应满足哪些条件,债务重组所得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5)债务重组所得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1)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200-720)÷(1+5%)×5%=22.86(万元),需要缴纳的附加税费=22.86×(7%+3%+2%)=2.74(万元)。
应缴纳的印花税=(1200-22.86)×0.05%=0.59(万元)。
(2)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理由:以房抵债,办公楼所有权发生转移,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债务重组所得=2000-1200=800(万元)。
(4)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5)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