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23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2000万元、营业外收入1600万元、投资收益﹣200万元,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支出合计9800万元,营业外支出600万元,甲企业自行核算的会计利润总额3000万元。
2024年3月,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2023年甲企业核算中存在以下情况:
(1)本年度实际支付工资总额500万元(含残疾人工资2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80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0万元(含职工培训费用40万元),为企业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30万元,为部分高管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27万元。上述支出均已计入成本费用。
(2)销售费用中含广告费600万元,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加计扣除规定的研发费用800万元。
(3)营业外支出中包含通过符合税法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支付的公益性捐赠金额400万元,支付非专利技术赔偿款10万元。
(4)投资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依据被投资企业经营利润采取权益法核算所确认的投资损失300万元。
(注:甲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获利年度是2021年,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企业符合安置残疾人员相关条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2022年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1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00万元
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500×14%=70(万元)
实际发生额80万元,纳税调增1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8%=40(万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4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扣除职工培训费用后的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超过限额扣除金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40=20(万元)
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0=30(万元)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只为高管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500×5%+27=32(万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2000×15%=1800(万元)
当年发生广告费业务宣传费600万元,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同时调减上年度结转未扣除广告费100万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1=12000×0.5%=60(万元),限额2=80×60%=48(万元),超过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8=32(万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2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120%=960(万元)
合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2-100-960=﹣1028(万元)
甲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获利年度是2021年,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20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2254×25%×50%=281.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