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选项B,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选项D,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选项B,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选项C,纳税人可在购进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当期一次性抵扣,不用分期抵扣;选项D,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 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300×13%-80×9%=31.80(万元)。蔬菜流通环节免税,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450÷500)×100%=9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45×90%=40.5(万元)。
位于A地的甲矿业开采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地设计开采年限为30年,相关开采信息如下表。
开采许可证注明的开采起始日期 | 设计可开量采量 (万吨) | 已开采量(万吨) | 剩余可开采量(万吨) |
2000年7月 | 600 | 500 | 100 |
甲公司2023年11月发生的经营业务如下:
(1)购进采掘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税额39000元。购进设备修理零部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额13000元。
(2)开采粘土原矿10000吨,当月销售3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880000元。(含从坑口到购买方指定码头的运费800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粘土原矿已发出,款项已收讫。
(3)自B地乙矿业企业购买粘土原矿60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300000元,税额39000元。与自采粘土原矿200吨混合加工成粘土原矿800吨,当月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20000元。
(4)以自采粘土原矿400吨偿付某企业所欠货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40000元,税额31200元。
(5)当月出口自产水泥配料用粘土2000吨,离岸价1500元/吨(人民币)。
(6)向乙企业销售自用的配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9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车辆为2019年8月购入且用于职工福利项目,不含税购置价款160000元,未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免税范围未缴纳车辆购置税。乙企业购入后将其改装为运输车辆,
已知:上期增值税留抵税额为324807元,A地粘土原矿和水泥配料用粘土的资源税税率分别为3%和4%,水泥配料用粘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已在当期申报抵扣。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