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选项C不当选。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选项A不当选。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选项B不当选。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选项C不当选。
居民个人李某在甲公司任职,同时担任甲公司监事,2023年度取得的相关收入情况如下:
(1)工资收入18000元/月,每月自行负担“三险一金”2000元。
(2)3月甲公司以80万元的价格向其出售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甲公司购置该住房时的价格为130万元。
(3)因持有乙上市公司的限售股,4月取得股息收入20000元,5月限售股解禁。上年通过深港通购买了境内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股票,本年6月,该公司向李某分配上年度H股股息3260元。
(4)6月李某为丙公司做了一场人才培养方面的培训,取得丙公司支付的报酬20000元,丙公司已按规定预扣预缴其税款3200元。
(5)7月取得甲公司支付的监事费80000元。
(6)8月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一份。
(7)李某父亲名下有一套房产出租给个人居住,按市场价每月收取租金5200元。9月,李某父亲突发疾病身故,9月至当年年底的租金由李某负责收取支配,该房产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
(其他相关资料:李某的双胞胎女儿均在上小学,经与妻子约定子女教育支出由李某按100%扣除;李某为独生子且其父母均为70岁;甲公司除向李某低价出售住房外当年共扣缴李某个人所得税15160元,不考虑出租住房的其他税费)。
选项A、B,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选项C,李某有双胞胎女儿,子女教育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当年可以扣除48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8000×12+80000+20000×(1-20%)-60000-2000×12-3000×12-3600-4000×12=1404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40400×10%-2520-3200-15160=-6840(元)。李某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补缴个人所得税为0元,可以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