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于2015年1月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筹办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两年分别发生筹办费用50万元和30万元。企业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之年一次性扣除。2017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营状况如下表(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考虑筹办期支出后的金额)。该企业202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年度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 -430 | -100 | -100 | 200 | 50 | 500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除有特殊规定外,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综上,应纳税额=[500-(430-200-50)-100-100]×25%=30(万元)。选项A当选。
选项B,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该企业的利润总额=2000-1800=200(万元)。
(2)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200×12%=24(万元)<实际发生额30万元,因此纳税调增6万元。
(3)2023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综上,应纳税额=(200+6)×25%×20%=10.3(万元)。
选项A,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表)计算纳税。
张某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按年度分摊后,年所得为51000元<基本减除费用60 000元,故一次性补贴无须纳税。
(2)领取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5000)×3%=90(元)。
综上,张某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90元。
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入类型 | 取得人员 | 政策 |
股权奖励 |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 | (1)取得时:不征税 (2)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 (3)持有期间分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 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 |
现金奖励 | 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 | 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