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甲市乙区税务局拟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等规定对辖区内A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税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A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A公司认为税务局提出的证据系非法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后税务局加重了对A公司的行政处罚。因该案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甲市乙区税务局公开了行政处罚决定。A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要求1]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要求2]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要求3]关于行政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要求4]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规定,该情形包括( )。
- A、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 B、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 C、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 D、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E、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
B,C,D
答案解析:(1)选项A,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2)选项E,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要求2]
答案:
C,E
答案解析:(1)选项A,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税务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2)选项B,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3)选项D,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要求3]
答案:
A,C,E
答案解析:(1)选项B,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2)选项D,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要求4]
答案:
B,C,D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1)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选项D);(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选项C);(3)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选项B);(4)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查看答案
本题来源:2024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次万人模考
去题库练习
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电子商务合同交付时间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B,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选项C,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选项D,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公司设立及股东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须实缴资本,自然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机构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选项B,公司股东不得以特许经营权出资。选项C,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单选题]根据《民法典》,关于预约和本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1)选项B,预约的债权债务不得让与。(2)选项C,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D,本约可以是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和债权合同。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1)选项A、D,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他物权。(2)选项E,地役权是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权利。(3)选项B、C,地役权自书面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B,E
答案解析:选项A、C、D、E,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原则是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对于当场作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当场知道,复议申请期限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而对非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知道”的标准亦应当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判断,因此,起算点一般都是“签收”“收到”“签名”等(签收是行政相对人的动作),而不是“发出”“交邮”等(发出是行政机关的动作)。选项B,某些情况下,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为依法送达,自然无从通过“签收”等方式判断相对人是否知晓,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此规定也是遵从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原则。
点此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