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大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出资协议载明,甲以自有房屋作价350万元出资,以其为大地公司内部持续主持经营管理作价100万元出资;乙以一台生产设备作价250万元出资;丙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丁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出资协议还约定出资人应在公司设立后的1个月内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出资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大地公司成立后,甲未按照出资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丙履行出资义务后通过关联关系将出资抽回。大地公司成立3年后,丁拟将其股权转让给戊,并就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戊在尽职调查中了解到丁认缴出资并未实缴到位的事实。大地公司自成立以来连续亏损,目前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资产已经显著低于其负债,且对己公司有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为此,大地公司股东拟以大地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申请解散公司。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四人出资方式中,符合规定的有(  )。

  • A、甲以房屋作价出资
  • B、甲以经营管理作价出资
  • C、乙以生产设备作价出资
  • D、丙以货币出资
  • E、丁以股权作价出资
[要求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应当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 B、乙应当对甲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 C、公司可以要求丙返还出资
  • D、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对丙抽逃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
  • E、甲、丙出资违约,直接丧失股东资格
[要求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丁欠缴出资的责任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大地公司可以请求甲、乙、丙就丁欠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 B、如丁的股权转让给戊,丁不需要继续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 C、如丁的股权转让给戊,戊可以提出合同相对性的抗辩,主张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 D、大地公司请求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时,丁可以提起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
  • E、如丁的股权转让给戊,戊可以基于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主张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要求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及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仅持股比例最高的甲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大地公司破产
  • B、大地公司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 C、甲、乙、丙、丁均可以大地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大地公司的诉讼
  • D、甲、乙、丙、丁均可以大地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大地公司破产
  • E、债权人己公司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大地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方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大地公司破产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 A,C,D,E
答案解析:选项B,股东不得以劳务(选项B)、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要求2]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E,甲、丙违约出资,各自承担违约责任,不可“直接”丧失股东资格。
[要求3]
答案: A
答案解析:(1)选项A,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选项B、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选项D、E,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4]
答案: B
答案解析:(1)选项A、D,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限于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和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2)选项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3)选项C,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选项E,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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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4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次万人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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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在3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
  • B.补充侦查以1次为限
  • C.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 D.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1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到30日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选项A、B,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2)选项D,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1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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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公司设立及股东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时需要提交验资机构验资证明
  • B.公司股东可以用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 C.公司股东不得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 D.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须实缴资本,自然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机构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选项B,公司股东不得以特许经营权出资。选项C,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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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侵权行为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  )。
  • A.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
  • B.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
  • C.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
  • D.缺陷产品致人损害
  • E.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答案解析
答案: B,C,D,E
答案解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选项A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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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甲名下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22年6月,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将其两居室房屋及现有的内部设施出租给乙,合计月租3000元,付三押一,不得转租。从7月1日开始直到甲儿子结婚时为止。”乙于同年7月1日入住。同年12月15日,乙为缓解支付租金压力,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居室租给同事丙,双方约定:“从23年1月1日开始,每月丙交纳2500元租金”。丙在搬家过程中将屋内原有的吊顶灯损坏。2023年6月因甲的房屋为学区房甲要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屋卖给丁。但乙以合同约定期限未到为由拒绝。

乙向法院起诉。经查,关于本套住房23年有如下情形:

(1)3月与张三签订合同:房屋买卖价款300万元,收张三定金80万元,约定7月1日办理登记,约定违约金50万元。

(2)4月与李四签订合同:待李四从外地工作回来后10日内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计价款310万元(±5%)。李四同时支付预付款150万元。

(3)5月初,与王五签订合同:房屋买卖价款320万元,王五4月支付200万元后办理预告登记,待7月1日支付尾款办理登记时间。

(4)5月底,丙告知乙下月底不再租房。乙要求丙承担吊顶灯损失。丙不悦,从乙处取走甲给乙用于物业、水电等缴费事宜的空白授权书。自行填写授权后将屋内一体机电脑卖给戊,戊付全款。约定先由丙使用,6月底戊取走。

(5)6月,丁告知甲愿意330万元购买该套住房,但为了给双方减轻税负而订立合同售价300万元,另外的30万元私下支付。甲同意,6月30日甲、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1)选项B,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2)选项C,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选项D,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例中,王五4月支付200万元后办理预告登记,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4)选项E,甲基于侵权责任,可以要求丙进行赔偿。

[要求2]
答案解析:选项A、B、C,非经他人同意而取得的授权委托书,不视为具备表见代理的外观,故甲没有丧失所有权戊也没有取得所有权,进而戊也谈不上占有改定。
[要求3]
答案解析: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要求4]
答案解析: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例中,甲收张三定金80万元,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300×20%=60(万元)),超过的20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即张三最多可以请求甲返还60+80=140(万元)。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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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02年4月3日,甲(女)19周岁生日时,与乙(男,23周岁)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情况下举办了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乙的父母将50万元借给乙,用于购买甲乙婚后居住房。同年5月,乙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甲为该房屋装修花费3万元。2002年10月8日,乙为投资获取收益,将其个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所得30万元在当地购置1套公寓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3年7月5日甲乙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2003年8月乙将所购公寓房出租。2010年7月甲乙的女儿丙出生。2024年5月10日,因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丙并请求分割甲乙的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查明:

(1)甲乙对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无书面约定;

(2)甲乙共有银行存款300万元(其中25万元是2019年乙因车祸受伤获得的赔偿金)、公寓房所得租金20万元;

(3)2002年8月,乙为购买股票,以个人名义向丁借款10万元未还。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1)选项A、D、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婚龄。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甲乙系同居关系,因甲乙婚姻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件,故属于无效婚姻、同居关系(婚姻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力待定情况,并且可撤销的婚姻关系种类也不同于一般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种类)。如果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后,其婚姻效力可自甲达到法定婚龄即2003年4月3日起算。(2)选项B,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3)选项C,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例的题眼在,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要求2]
答案解析:(1)选项A、B,在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债务)归个人所有。本题要注意:2002年10月,甲乙并没有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租金作为法定孳息,故属于个人财产。(2)选项C,同理,债务是在同居关系发生期间,故为个人债务。(3)选项D,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一方的个人财产。(4)选项E,鉴于乙的父母将50万元借给乙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属于乙的个人债务。
[要求3]
答案解析:选项C,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C,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乙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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