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 A.一方婚前存款,婚后产生的利息
  • B.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 C.一方婚前购买的小汽车
  • D.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婚后升值10万元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D,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利息(法定孳息)、玉石婚后升值(自然增值)当属一方个人财产。选项B,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C,一方的婚前财产,当属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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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4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次万人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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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人员中,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对象的是(  )。
  • A.公务员
  • B.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 C.城镇非从业居民
  • D.企业职工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包括:(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选项D)。(2)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3)灵活就业人员。(4)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选项A、B,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适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适用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选项C,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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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行政法理论,下列关于行政征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行政征收是依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 B.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 C.行政征收的实施均须以行政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 D.相对人对行政征收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行政征收补偿数额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1)选项B,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2)选项C,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行政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财产使用或者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需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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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专属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B.对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 C.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D.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 E.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答案解析
答案: A,C,E
答案解析:选项B,专属管辖,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况如下:(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选项A);(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选项C);(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选项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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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法典》及相关理论,下列关于共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按份共有可以存在于不动产之上,不能存在于动产之上
  • B.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 C.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 D.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个物拥有数个所有权,它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一个例外
  • E.共有是数人享有同一个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E
答案解析:(1)选项A,按份共有既可以存在于不动产之上,也可以存在于动产之上。(2)选项C,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3)选项D,共有的所有权在形态上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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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 B.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 C.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法律文书交邮之日起计算
  • D.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对外发出之日起计算
  • E.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答案解析
答案: A,B,E
答案解析:选项A、C、D、E,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原则是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对于当场作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当场知道,复议申请期限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而对非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知道”的标准亦应当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判断,因此,起算点一般都是“签收”“收到”“签名”等(签收是行政相对人的动作),而不是“发出”“交邮”等(发出是行政机关的动作)。选项B,某些情况下,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为依法送达,自然无从通过“签收”等方式判断相对人是否知晓,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此规定也是遵从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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